咨询热线:

133-4095-9599

028-38111919

您所在的位置: 眉山律师网 >法律知识 >劳动工伤

律师介绍

段文全律师 段文全律师,专职从事律师工作13年。之前曾在事业单位工作多年,后辞去公职。现为四川发现(眉山)律师事务所主任,带领的律师团队在企业法律顾问、公司法方面钻研颇深,专注于企业合规法律业务,为公司及股东提供卓有成效的...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段文全律师

电话号码:028-38111919

手机号码:13340959599

邮箱地址:233758407@qq.com

执业证号:15114200910495932

执业律所:四川发现(眉山)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同运口春熙广场春熙国际商厦24楼

劳动工伤

哪种情况属退休返聘?退休返聘受伤属于工伤吗?

许多劳动单位会将经验丰富的退休人员再请回去为单位继续工作,但其实休返聘并不受劳动法保护,也不用签订劳动合同,但可能在返聘期间工作人员受伤了。

一、哪种情况属退休返聘?

办了退休手续后仍然留在单位工作或者换了个单位工作的,这叫退休返聘人员,返聘人员再工作是属于劳务性质的人员,不再属于劳动合同性质的人员了,也就是单位的临时用工,单位可以、根据情况随时招聘和辞退返聘劳务人员的。企业和员工订的合同是劳动合同,退休返聘和企业是劳务关系,也就是企业的临时工,不再是合同制。

二、退休返聘受伤属于工伤吗?

判断退休返聘是否属于工伤这个问题,关键在于退休返聘人员是否已经享受养老待遇。根据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七条:“用人单位招用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可按劳动关系处理。用人单位招用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应按雇佣关系处理”的规定。

另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适用范围,《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可见,《条例》也认为,如果劳动者事实上已经成为用人单位的隶属管理的一员,并为其提供了有偿的劳动,则即使是离退休人员,也不论是否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都与现工作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不能排除在《条例》的适用范围之外。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手机号码:13340959599

联系地址: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同运口春熙广场春熙国际商厦24楼

Copyright © 2020 www.dyslsw.cn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